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賃居權益宣導:「租金補貼為承租人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限制或阻止」

賃居權益宣導:「租金補貼為承租人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限制或阻止」
一、 彰化縣政府112年7月28日府地價字第1120292562號函請本校協助宣導「租金補貼為承租人權利,申請租金補貼無須出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限制或阻止」。
二、依據內政部112年7月24日台內地字第1120264916號函辦理。
三、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規定,「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避免部分出租人以「調漲租金」或「提前終止租約」等不當約款限制承租人申請租金補貼。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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