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金(新制)
適用於111學年度(含)之後入學之同學
- 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修正條文」,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每學年申請一次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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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有教育部鑑輔會鑑定證明。(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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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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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業成績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班排名前50%。>>>發給獎學金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50%,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發給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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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碩博士班學生,每學年修習學分數應至少12學分。
- 因新制獎補辦法規定補助金有名額限制,故符合前項申請要件之申請人數若超過補助名額時,將依本校設定之評選條件進行篩選,依序為申請者的平均成績分數學年缺曠情形學年修習學分數。以上設定標準將依施行後之執行情況和需要適時於每學年進行微調。(評選結果將於隔年2月1日公告之)
▲ 申請辦法:
- 申請時間約為每年暑假後開學~11月底,詳細申請及截止日期,請留意資源教室網頁最新公告或洽詢資源教師。
- 繳交資料如下:
(1)新制申請表 ( 需簽名 )
(2)整學年成績單正本一份(需班排名及總人數)
(3)學年缺曠證明 (此項資料可請導師協助列印)
(4)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份或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5)身心障礙手冊、教育部鑑定證明影本各一份( 教育部鑑定證明必交 )
(6)本人存摺正面影印本一份(初次申請需交)
(7)印章一枚 ( 初次申請需提供,並於畢業時返還 )
▲獎助金額:
新制獎補金依障礙程度影響金額,金額如下:
| 
 障礙等級 | 
 輕度 | 
 中度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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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獎學金 | 
 3萬 | 
 4萬 | 
| 
 助學金 | 
 1萬 | 
 2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