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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同意機制宣導培力課程-政府部門及開發廠商場次

一、 依原民會112年7月28日原民綜字第11200372624號函辦理。
二、 前揭函文內容如下:
(一)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與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之。」。
(二) 為增進政府部門及開發廠商對於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之認識,提高法令適用與行政程序知能,爰請遴派承辦相關業務之人員出席旨揭課程,並予以公假。
(三) 課程資訊如下:
1、 場次一:112年11月1日(星期三)14時,假新北市政府中型會議室。
2、 場次二:112年11月8日(星期三)14時,假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3、 場次三:112年11月15日(星期三)14時,假臺東縣臺東市公所。
4、 全程參與課程之人員,將覈實給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3小時,為利現場座位安排,請於活動前完成報名。(報名網址:https://forms.gle
/2aRDiPKp4ZbYEL889)
三、 相關事宜請逕洽原民會邱妤平科員,電話:02-8995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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